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羿帆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偵字第12656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羿帆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羿帆明知「痞子英雄:黎明再起」(英文片名:BLACK&WHITE:THEDAWNOFJUSTIC)電影視聽著作,係告訴人普拉嘉國際意象影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拉嘉國際公司)專屬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前開視聽著作,竟於民國103年11月29日9時18分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7樓住處,以其申設之寬頻網路連結網際網路,使用P2P(網路分享軟體),未經同意或授權,在plus28網站,下載前開電影視聽著作之電磁紀錄檔案,重製存放在其所有之電腦資料檔案。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然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106年8月23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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