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9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繫屬前,被告住所地已於民國98年8月18日自臺北市○○區○○路○○巷○○號遷徒至臺南市○區○○路○○○○巷○○弄○○號,此有被告遷徒紀錄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繫屬時,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