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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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45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玖仟捌佰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