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 劉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政康管美珠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依原告起訴所載事實理由,原告是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3樓房屋)漏水,造成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2樓房屋)天花板水泥剝落及電線走火,請求被告自行修繕系爭3樓房屋漏水部分,使其不會漏水並回復原狀,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17,600元,但未於訴狀載明其請求被告「修繕系爭3樓房屋漏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系爭3樓房屋」修繕至不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自行加計請求被告賠償之117,600元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系爭3樓房屋」修繕至不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加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17,6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767,600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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