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2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解除志工服務資格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9號抗告人 蔡淑娟 上列抗告人因解除志工服務資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文燦
法官黃司熒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