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務人 黃振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黃振賢於民國94年8月9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肆拾萬元,約定於民國99年8月9日到期,此有債務人簽立之貸款契約書乙紙為憑。
㈡詎債務人黃振賢,(97/9月參加前置協商,每期給付申請
人1396元至今繳34期,最後一期100/10/27繳納,最大債權行已通知債務人毀諾,金額共收47,464元沖償後餘欠135,011元本金,依據前置協商協議書第4條約定,債務人如毀諾,未到期部份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得回復原契約約定辦理),原貸款契約第11條之情事時,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壹拾參萬伍仟壹拾壹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貸款契約請求債務人負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