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66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張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肆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志偉於民國95年4月28日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
人借款103萬元,並於民國95年4月28日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30年,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2.4%計算,以每個月一期,分36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100年11月28日止,共尚
積欠本金855,434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