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酌定管理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22號聲請人 李秋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郭晏谷 之遺產管理人李秋蘭因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郭晏谷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郭晏谷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郭晏谷遺有坐落嘉義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287建號、331棟次之建物,業經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中,上開遺產經鑑定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3萬5,000元,聲請人已遵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依民法第1183條得請求管理報酬,爰聲請本院酌定管理報酬為25萬6,050元等語,並提出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民國100年11月28日嘉院貴100司執順字第21193號通知函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由本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郭晏谷之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又本件聲請人雖有辦理被繼承人郭晏谷所遺留前開不動產之遺產管理人登記、代為繳納土地房屋及車輛稅款,並代為收受前揭強制執行事件之相關文件等事宜,然本院審酌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郭晏谷之遺產管理人期間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屬單純,亦無應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足見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自為簡易,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為20,000元,故聲請人請求管理報酬於20,0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至聲請人請求之管理報酬逾前開範圍部分,因相關報酬費用之酌定,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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