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43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潘秋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潘秋月於92年7月2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7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10月25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680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