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柏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柏諺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柏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規定甚明。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曾柏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有誤載,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3至12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
1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嗣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349號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0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正面至第19頁反面、第20頁正面至第21頁反面、第22頁正面至第30頁反面、第31頁正面至第41頁反面、第65頁反面至第67頁正面)。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至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聲請定應執行刑切結書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頁正面),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2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
3至12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3年8月│││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持有毒品)不詳時│(施用)105年12月│105年8月20日│││地至105年12月22日│21日││││為警搜索查獲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011│106年度偵字第1011│106年度偵字第1011│││號等案│號等案│號等案│├───┬────┼─────────┼─────────┼─────────┤││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59│106年度訴字第159│106年度上訴字第││││號│號│23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1日│106年7月21日│106年12月7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59│106年度訴字第159│107年度台上字第││││號│號│3096號││├────┼─────────┼─────────┼─────────┤│判決│判決│106年11月16日│106年11月16日│107年8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16│107年度執字第616│107年度執字第5013│││號(撤回上訴)│號(撤回上訴)│號││├─────────┴─────────┼─────────┤││編號1、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編號3至12號已定應│││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日│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25日│105年8月30日│105年9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011│106年度偵字第1011│106年度偵字第1011│││號等案│號等案│號等案│├───┬────┼─────────┼─────────┼─────────┤││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349號│2349號│23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3096號│3096號│3096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013│107年度執字第5013│107年度執字第5013│││號│號│號││├─────────┴─────────┴─────────┤││編號3至1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7日│105年9月29日│105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011│106年度偵字第1011│106年度偵字第1011│││號等案│號等案│號等案│├───┬────┼─────────┼─────────┼─────────┤││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349號│2349號│23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3096號│3096號│3096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013│107年度執字第5013│107年度執字第5013│││號│號│號││├─────────┴─────────┴─────────┤││編號3至1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5年11月21日│105年12月8日│基於販賣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105│││││年7、8月間某日及│││││105年8月間某日分│││││別購入毒品,至105│││││年12月22日為警搜索│││││查獲止(未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011│106年度偵字第1011│106年度偵字第1011│││號等案│號等案│號等案│├───┬────┼─────────┼─────────┼─────────┤││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349號│2349號│23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106年12月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3096號│3096號│3096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013│107年度執字第5013│107年度執字第5013│││號│號│號││├─────────┴─────────┴─────────┤││編號3至1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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