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3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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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1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13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宏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99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宏揚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乾燥植物壹包(驗餘淨重陸點 陸伍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宏揚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審酌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種類及數量、其持有毒品對個人
及社會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乾燥植物壹包(驗前淨重6.707公克、驗餘淨重6.659公克),係被告本案持有為警查獲之毒品,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8996號被告王宏揚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道0段000號
12樓居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宏揚知悉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凌晨5時30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某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綽號「小凱」之人,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乾燥植物1包(總毛重為9.22公克,總淨重為6.707公克,驗餘總毛重為9.172公克)而自斯時起即持有之。嗣於同日下午5時40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歐遊汽車旅館」109號房內,為警方入內臨檢而查獲其為毒品通緝犯,經其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乾燥植物1包,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卷證出處1被告王宏揚於警詢、本署偵查中之供述證明:其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以4,000元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乾燥植物1包而自斯時起即持有之事實。偵卷第25至34頁、第87至90頁。2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㈡桃園市○○○○○○鎮○○○○○○○○○○號對照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檢體紀錄表、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現場照片共計2張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1年7月7日平警分刑字第11100195441號函暨檢附員警職務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6月21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1、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4、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5、111年5月27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2、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3、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6、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7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證明:全部犯罪事實。偵卷第49至82頁、第129至130頁、第143至160頁。
二、核被告王宏揚所為,係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乾燥植
物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5月2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3)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1至152頁),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爰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用以包覆前開大麻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請求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7所示之第三級毒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硝甲西泮及第四級毒品 硝西泮 (耐妥眠),純質淨重合計均未達純質淨重5公克,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之規定為行政裁罰,並由相關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施以行政沒入銷燬之,併予敘明。另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編號9所示之物,尚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請求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至報告意旨固認被告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犯意,於前揭時、地,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愷他命(Ketamine)、硝甲西泮(Nimetazpam)、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而自斯時起持有之。因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等罪嫌。惟查: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
級毒品罪,係指以非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因其他原因而持有毒品,其後始起意出售所持有之毒品以營利,且迄未著手賣出者而言(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949號刑事判決參照)。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及持有毒品罪,皆以持有毒品為其基本事實,前二者須有意圖營利之意思,方足構成。所謂「意圖營利」係屬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行為人內心是否有此意圖,除行為人犯後對犯行自白外,於客觀上,仍應有足以顯示其有此意圖之行為表現,始克相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53號刑事判決參照)。
㈡經囑警追查,本件除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毒品外
,並無查扣有關被告與上下游間之對話紀錄、帳冊及購毒者 金流 等事證,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1年7月7日平警分刑字第11100195441號函暨檢附員警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3至146頁),且遍查卷內,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係以非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因其他原因而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等毒品,亦無其他主、客觀證據,足佐被告持有扣案第二、三級毒品後,另起意販賣之事實,亦未查得被告有何販賣毒品或尋求機會向外兜售毒品之確切事證,是本案尚無從僅以被告持有扣案毒品,即遽認被告主觀上有販賣毒品之意圖,附此敘明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檢察官施婷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李冠龍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單位鑑定結果14-甲基甲基卡西酮(外觀:米色粉末)(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1)10包(一)總毛重為6.12公克,總淨重為2.721公克,驗餘總毛重為6.010公克。(二)定性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5.6%,推估其總毛重6.12公克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為0.150公克。2愷他命(外觀:白色透明結晶)(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2)4包(一)總毛重為3.37公克,總淨重為2.753公克,驗餘總毛重為3.366公克。(二)定性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無純質淨重。3四氫大麻酚(外觀:乾燥植物)(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3)1包(一)毛重為9.22公克,淨重為6.707公克,驗餘毛重為9.172公克,驗餘淨重6.659公克。(二)定性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無純質淨重。4毒品咖啡包(外觀:CHANEL星星藍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4)4包(一)總毛重為17.15公克,總淨重為13.670公克,驗餘總毛重為16.766公克。(二)定性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10.2%,推估其總毛重17.15公克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為1.393公克。5毒品咖啡包(外觀:暴力熊公仔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5)1包(一)總毛重為5.17公克,總淨重為4.130公克,驗餘總毛重為4.867公克。(二)定性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純度2.8%,純質淨重為0.115公克。6一粒眠(外觀:橘色圓形藥錠)(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6)4顆(一)總毛重為1.30公克,總淨重為0.741公克,驗餘總毛重為1.210公克。(二)定性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7含有K他命香菸(外觀:香菸)(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042-7)1支(一)總毛重為0.81公克,總淨重、驗餘總毛重均為無法秤重。(二)定性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8K他命刮卡1片無。9K他命刮盤1個無。純質淨重總計1.65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