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64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陳威豪
債務人合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呂家豪
人
債務人 鄭全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柒萬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