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63號聲請人其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月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薇潔┌──────────────────────────────────────────────┐│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其泰股份有限公司楊│玉山商業銀行西屯分│103年6月8日│7,810元│CA0000000││││月敏│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