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榮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榮倫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蔡榮倫前於民國105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如附件編號1所示);復於同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至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件編號2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執字第1734號、105年度執緝字第329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各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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