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553號
上訴人C○○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複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被上訴人E○○○○○○
G○○丁○○○庚○○壬○○辛○○己○○J○○M○○K○○現應地○○○巳○○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亥○○
酉○○癸○○
路丑○○寅○○即溫火卯○○辰○○乙○○甲○○丙○○未○○P○○戌○○午○○L○○ 袁曉君 律師即被繼承人 劉寬 洲之遺產管理人宇○○F○○○ 劉增 B○○劉增I○○ 劉增榮 黃○○劉增榮H○○劉增榮玄○○劉增榮A○○劉增榮宙○○劉增申○○○劉寬N○○ 劉寬榮 O○○劉寬榮D○○劉寬榮 劉素貞 劉寬榮天○○劉寬榮上列15人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被上訴人 彭定妹 即子○
溫承財 即子○ 溫承振 即子○ 溫鳳英 即子○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彭定妹、溫承財、溫承振及溫鳳英為被上訴人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子○○於本院訴訟進行中之民國(下同)96年6月13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是本件訴訟程序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應當然停止。惟兩造迄今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按被上訴人子○○之繼承人為彭定妹、溫承財、溫承振及溫鳳英等4人,此有上訴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03至210頁),為使訴訟程序繼續進行,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及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吳燁山法官高鳳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慶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