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79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宥晟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7,28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