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5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即 黃禎熹 之承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回復原狀等事件,迭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83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10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3/5,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兩造上訴部分,由兩造各自負擔,關於聲請人追加部分,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2萬8,890元(算式詳附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玉敏附表:(元以下4捨5入)┌──┬───────┬─────────┬───────────────┐│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一│裁判費│7,050│聲請人預繳│││├─────────┤││││22,759│││├───────┼─────────┼───────────────┤││測量費│4,600│聲請人預繳│├──┼───┬───┼─────────┼────────────┬──┤│二│兩造上│裁判費│11,895│聲請人預繳│此造│││訴部分│├─────────┼────────────┤部各│││││34,913│相對人預繳│分自│││├───┼─────────┼────────────┤由負││││測量費│70│聲請人預繳,參算式二㈠│兩擔││├───┼───┼─────────┼────────────┴──┤││聲請人│裁判費│3,315│聲請人預繳│││追加部├───┼─────────┼───────────────┤││分│測量費│4,930│聲請人預繳,參算式二㈠│├──┼───┴───┴─────────┴───────────────┤││一、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3/5,餘由聲請人負擔。││算│㈠聲請人應負擔:(7050+22759+4600)×2/5=13764│││㈡相對人應負擔:(7050+22759+4600)×3/5=20645│││二、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追加部分,由相對人負擔。││式│㈠聲請人於第二審共支出測量費5,000元,以上訴部分即通往臺北市北投○○○區○○街○○巷○○號地下1樓之木門面積0.022平方公尺及追加部分即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105號判決所附鑑定圖之增建部分面積1.56平│││方公尺定其比例,故:│││上訴部分:5000×0.022/(0.022+1.56)=70│││追加部分:5000×1.56/(0.022+1.56)=4930│││㈡相對人應負擔:3315+4930=8245│││三、相對人共應賠償聲請人:20645+8245=2889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