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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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40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債務人與所附支票之發票人不符,請具狀釋明依此票據對債務人乙○○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欲變更債務人為發票者,請提出該公司之最新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正本)乙份,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