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305號債權人英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英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吳秀卿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英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書寫債權人英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聲請狀狀尾未列法定代理人姓名,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秀卿(住彰化縣○○鎮○○路○○○巷○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