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婚字第180號原告 蕭資敏 被告 黃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4,4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柬埔寨人士,兩造於民國94年4月25日結婚,惟被告從未來臺灣與原告共同生活,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決離婚。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的判斷:原告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被告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依內政部移民署函覆稱無被告入出境及在臺居留資料,應認兩造間確有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且被告應負較重之責任。故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參、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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