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24號原告 陳伊寬
陳羿如 王柳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蘇國欽 律師 張尹嫚 律師被告 沈秀蘭 訴訟代理人 王睿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2項請求確認被告以臺南市○○區○○○○○000○○○○○000號調解書第1項對原告之新臺幣(下同)349萬2000元債權不存在,及請求確認被告以上開調解書第3項對原告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至訴外人 王謝金 怨過世止,每月1日給付4萬5000元之債權不存在,則原告獲得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為免於清償該數額之債務,而 王謝金怨 已於106年4月8日過世,為被告於本院柳營簡易庭10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時陳述在卷(營簡卷第83頁),上開聲明第2項所示定期給付債權存續期間應自105年11月1日計至106年4月8日,共5個月又8日,其債權額合計23萬7000元【計算式:4萬5000元×(5月+8日/30日)=23萬7000元(元以下4捨5入)】,原告請求確認上開2筆債權不存在,係出於不同經濟上目的,其價額自應分別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2萬9000元【計算式:349萬2000元+23萬7000元=372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