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43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錦淮
鄭文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私立淡江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517,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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