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15號原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良吉 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晋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捌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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