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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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被告甲○
丁○○○戊○○丙○○辛○○壬○○癸○○○
樓己○○乙○○○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松檀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