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易字第75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凃春生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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