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裕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愛心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對相對人愛心醫院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甲○○所發如附件所示高雄青年郵局第八四0號存
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11日寄發高雄青年郵
局第840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愛心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及甲○○(下稱相對人等二人),聲請人已於98年6月1
日自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其對相對人等二人之動產
抵押契約,及動產擔保債權,惟因「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
件均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係
指相對人遷移,致表意人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
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72號
判決意旨,可為參考。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前開信函暨退件信封、
戶籍謄本、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為證,相
對人愛心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現設於「桃園縣桃園市○○
路○○號1樓」,而相對人甲○○現住所地為「臺北縣○○鎮
○○路○巷○號」,此有相對人愛心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之營利事業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相對人甲○○之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將存證信函寄送相對
人等二人前開地址,均遭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
,堪認相對人等二人均已屬行方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
之過失不知相對人等二人之送達處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
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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