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勞小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小字第6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楊紅鑾 即艾麗娜精品服飾店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7月8日上午11時0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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