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86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4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8年度雄聲字第180號),業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故於該裁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
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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