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86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74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8年度雄聲字第180號),業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故於該裁定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
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
日起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