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6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財生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108年1月10日定應執行刑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97號)及最高法院108年2月21日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24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刑事聲明異議聲請狀所載(即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明異議狀之主旨稱:「爰因聲請人林財生為就不服鈞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97號)暨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242號),今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及第486條提出聲明異議乙」等語。經查,受刑人林財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389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1年10月,嗣由最高法院108台抗字第242號裁定駁回受刑人抗告確定,有前揭本院及最高法院裁定列印本附卷可稽,然受刑人既於上開聲明異議狀主旨項表明對前揭本院及最高法院裁定聲明不服,亦於理由項陳明係因不服前揭本院定應執行刑裁定及前開最高法院駁回抗告裁定,而陳述受刑人所犯各罪同質性高及對法益侵害性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刑之規定未適用及於受刑人、受刑人犯罪純因吸毒所致,屬病因性人格特性等語,則受刑人並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難謂適法,本院應以裁定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戴嘉清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