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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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17號再審原告 李金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艷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所為之110年度簡上字第28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許柏彥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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