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郭淑菁 被告 陳聰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姚念慈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