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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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90號原告 吳意真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被告 周琴芬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 律師被告 宋二華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㈠被告周琴芬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㈡周琴芬應將本件不動產於112年7月13日以北投字第058670號設定之普通抵押權(下稱本件抵押權)登記塗銷;㈢周琴芬應將本件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 吳正義 所有;㈣周琴芬如無法履行第2項聲明,應與被告宋二華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㈤宋二華應給付原告1,7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宋二華應給付原告14,7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第3項請求回復登記;第2項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第4項請求不能塗銷時之損害賠償,聲明第1項與第3項、第2項與第4項訴訟標的雖各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各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試算為17,246,771元(計算式如附表),則聲明第1項及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本件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核定為17,246,771元。又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6,000,000元,本件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並未少於上開債權額,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6,000,000元。聲明第4項及第5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6,000,000元、1,700,000元。經合併計算,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946,771元(計算式:17,246,771+6,000,000+1,700,000=24,946,771)。另原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4,700,000元。揆以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為24,946,7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宗霈
附表編號種類所在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起訴時之價額(新臺幣)備考1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2311/164,912,506元交易價額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近鄰或類似地區中型態、屋齡、樓層及面積等條件類似或相當之不動產於起訴前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35,219元,以此試算左列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4,912,506元(計算式:135,219×72.66×1/2=4,912,506,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3建物之基地2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21/163建物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3樓)層次面積66.87陽台5.79總面積72.661/2基地坐落編號1、2土地4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1/26,920,517元交易價額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近鄰或類似地區中型態、屋齡、樓層及面積等條件類似或相當之不動產於起訴前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87,041元,以此試算左列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6,920,517元(計算式:187,041×74×1/2=6,920,517)編號5建物之基地5建物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2樓)層次面積1層412層33總面積741/2基地坐落編號4土地6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4431/305,413,748元交易價額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近鄰或類似地區中型態、屋齡、樓層及面積等條件類似或相當之不動產於起訴前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03,454元,以此試算左列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為5,413,748元(計算式:103,454×104.66×1/2=5,413,748,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7建物之基地7建物臺北市○○段○○段00000○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層次面積92.15陽台12.51總面積104.661/2基地坐落編號6土地先位聲明第1項、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不動產之總價額)17,246,7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