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0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吳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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