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許仁純 律師被告 李孟烽
陳國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2號詐欺等案件(偵查案號:
107年度偵字第152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琬能
法官張毓軒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