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28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務人 曾鈺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加計利息之總金額最高以貳仟柒佰貳拾伍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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