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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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7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信用卡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7,
  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3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準備
  書狀、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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