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92號原告 龔海坪 代理人 王崑斗 被告 許雅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所為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92號和解筆錄,其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和解筆錄原本及其正本中和解成立內容欄所記載之「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庭」應更正記載為「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以訴訟標的為和解之和解筆錄,亦應得適用前揭民事訴訟法總則編之規定。
二、查兩造前於民國102年7月24日經本院法官當庭試行和解後,均同意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萬5,000元,且被告並願自102年9月15日起,以每月為1期,按期於當月15日前給付1萬5,000元予原告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止,如被告有一期未履行,即喪失分期清償之期限利益,而應全數一次賠償原告完畢。茲本院前開和解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將之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刑事庭法官呂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