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聲字第23號被告 廖義文 上列被告因聲請移轉管轄案件(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廖義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正由鈞院審理中(102年度審易字第329號),因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此聲請裁定移轉管轄云云。
二、查: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29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本院於102年7月29日以管轄錯誤為由,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該案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必要,爰裁定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40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