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金城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金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蔡金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