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64號原告 康文治
康文毅 康豐詳 康慈容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虹霖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0,2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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