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原告 藍重豐
傅顯雅 被告 傅子華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