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16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文振
姜天知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因告訴人即被告簡文振與告訴人即被告姜天知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弈捷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