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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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 張曹月嬌 相對人 游尊禮 相對人 游尊松 相對人 黃克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游尊禮、游尊松於民國82年間向聲請人負有借款債務共計新台幣(下同)80萬元,並於82年1月8日共同簽發面額80萬元、到期日為86年1月8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交付聲請人,嗣於82年1月13日以游尊禮、游尊松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業經登記在案。另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不動產雖於84年1月6日因買賣而登記為相對人黃克仁所有,然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80萬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3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員林鎮│源潭││11│養│00│06│88.00│1/4│相對人黃克仁│││││││││││││所有。│├──┼───┼────┼────┼────┼────────┼─┼──┼──┼──────┼─────────┼──────┤│002│彰化縣│員林鎮│源潭││13│田│00│06│17.00│1/2│國宅用地;相│││││││││││││對人游尊禮、│││││││││││││游尊松權利範│││││││││││││圍各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