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施采瑛 上列聲請人與 高俊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故請陳報支票19紙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退票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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