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1號原告 賴秀娥 被告 許安旗 被告海洲通運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清智 訴訟代理人 劉珈誠 律師
歐嘉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於民國111年6月30日繫屬本院刑事合議庭(111年度簡上字第265號),原告則於111年8月10日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於111年9月27日本院刑事合議庭審理程序中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刑事程序因而終結,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陳怡君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