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28號原告 吳氏美幸 (NGOTHIMYHANH)訴訟代理人 賴鴻齊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萬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兩造間就104年10月薪資是否清償乙節尚有事證待闡明、調查,為維護兩造之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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