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 朱瑞熙 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家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俐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 朱瑞熙 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家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