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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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720號聲請人 鍾進文 相對人 鄭李招蓮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272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3年5月10日│10,000元│103年5月10日│103年5月10日│231314│├──┼───────┼────────┼───────┼──────┼───────┤│002│103年6月10日│10,000元│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231315│├──┼───────┼────────┼───────┼──────┼───────┤│003│103年7月10日│10,000元│103年7月10日│103年7月10日│231316│├──┼───────┼────────┼───────┼──────┼───────┤│004│103年8月10日│10,000元│103年8月10日│103年8月10日│231317│├──┼───────┼────────┼───────┼──────┼───────┤│005│103年9月10日│10,000元│103年9月10日│103年9月10日│231318│├──┼───────┼────────┼───────┼──────┼───────┤│006│103年10月10日│10,000元│103年10月10日│103年10月10│231319││││││日││├──┼───────┼────────┼───────┼──────┼───────┤│007│103年11月10日│10,000元│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0│231320││││││日││├──┼───────┼────────┼───────┼──────┼───────┤│008│103年12月10日│1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0│231321││││││日││├──┼───────┼────────┼───────┼──────┼───────┤│009│104年1月10日│10,000元│104年1月10日│104年1月10日│231322│├──┼───────┼────────┼───────┼──────┼───────┤│010│104年2月10日│10,000元│104年2月10日│104年2月10日│231323│├──┼───────┼────────┼───────┼──────┼───────┤│011│104年3月10日│10,000元│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0日│231324│├──┼───────┼────────┼───────┼──────┼───────┤│012│104年4月10日│10,000元│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231325│├──┼───────┼────────┼───────┼──────┼───────┤│013│104年5月10日│10,000元│104年5月10日│104年5月10日│31524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