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元旗 訴訟代理人 涂鳳樑 被告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4年度促字第103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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