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甲○○
丙○○己○○被告豪文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丁○○法定代理人現應受被告乙○○
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豪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豪文公司)、丁○○、乙○○、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皆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借款人豪文公司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間,向原告申請開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匯票到期時由原告撥貸墊付,期間180天,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時間屆期,約定按原告基準放款利率加碼1%計息,每月繳交利息,本金則到期一次清償;另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向原告貸款如附表編號4所示金額,亦約定按原告基準放款利率加碼1%計息,每月繳交利息,本金則到期一次清償;另於民國93年7月23日,由連帶保證人丁○○、乙○○、戊○○,就上開債務與原告訂約,擔任連帶保證人;惟豪文公司並未依約於各筆欠款繳息日即93年10月28日、93年12月8日、93年12月27日、93年12月30日清償利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爰依兩造間使用借款、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之判決等語。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且亦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借款人豪文公司夥同連帶保證人丁○○、乙○○、戊○○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金額;惟被告未於附表所示繳息日繳交利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本票、原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基準利率變動表、保證書影本各1份、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影本3份、約定書影本4份為證,可信為真實;且經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亦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使用借款、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建興
法官林玉心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
┌─┬────┬────┬──────┬───┬──────┬────────┐│編│借款金額│尚欠金額│借款日期│利率│利息(自下列│違約金(自下列之││號│(元)│(元)│期限期限│(%)│之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左列│逾期6個月以內,│││││││利率計算)│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算)│├─┼────┼────┼──────┼───┼──────┼────────┤│1│0000000│0000000│93年5月27日│4.964│93年10月28日│93年11月29日│││││93年11月24日││││├─┼────┼────┼──────┼───┼──────┼────────┤│2│0000000│0000000│93年7月29日│5.052│93年12月30日│94年1月31日│││││94年1月26日││││├─┼────┼────┼──────┼───┼──────┼────────┤│3│0000000│0000000│93年10月7日│5.052│93年12月8日│94年1月9日│││││94年4月6日││││├─┼────┼────┼──────┼───┼──────┼────────┤│4│0000000│0000000│93年7月27日│5.052│93年12月27日│94年1月28日│││││94年1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